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93年度訴字第5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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