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就業服務法│有期徒刑│於93年8月18│本院95年度桃簡字│95年7月10日│││第64條第2│3月│日後之8月間│第1196號簡易判決││││項││某日、93年10│││││││月間某日│││├─┼─────┼────┼──────┼────────┼──────┤││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5年2月7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95年10月30日││2│制條例第4│7年2月││1152號││││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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