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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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30號上訴人甲○○
段354號1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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