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國防部台南監獄執行中)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