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1711號債權人和春公寓大厦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中山大厦管理委員會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山大厦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務人中山大厦管理委員會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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