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32號聲請人 李玫 諭原名 李美蘭
弄12送達代收人 眾禾 會計師事務所上受罰人因明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玫諭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 李致諭 (原名李美蘭)係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8日就任為清算人,此有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乃其遲至96年5月14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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