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53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毓良 律師上開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