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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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甲○○○
子○○丙○○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上訴人
戊○○丁○○辛○○
6樓庚○○乙○○
號壬○○
5樓之11寅○○丑○○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6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甲○○○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3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
㈡本件上訴人子○○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462,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
㈢本件上訴人丙○○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55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
㈣本件上訴人卯○○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65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
㈤本件上訴人戊○○、丁○○、辛○○、庚○○、乙○○、壬○
○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0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
㈥本件上訴人寅○○、丑○○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271,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
㈦本件上訴人癸○○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410,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
上開各項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