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九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二九判決被告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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