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2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小字第32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陳秀偉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小字第3273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等事
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
29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仟
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中新台幣叁萬捌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伍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王昱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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