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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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7號聲請人 鄭朱木蘭
鄭萬智 鄭萬信 鄭萬杰 鄭芳如鄭梅華 前列五人共同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相對人 鄭凰
鄭宇伶
鄭瑞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凰均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貳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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