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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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阿壽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零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