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72號
原 告 吳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玉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
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