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8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德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75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9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鍾德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民國(下同)103年10月28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於上訴書狀僅記載「不服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75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刑事裁定於103年12月12日送達予被告,並由被告本人收受,有被告之聲明上訴狀、本院刑事裁定及被告之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未依本院裁定限期提出上訴理由書於本院,迄本院判決時仍未提出,是被告之上訴自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