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即 張秉和 附帶被上訴人
魏敏如 張朝日 被上訴人即 林秀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4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王綉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