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845號
原   告  陳薇安
法定代理人  陳圳明
       李美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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