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9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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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9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郭啟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零貳元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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