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劉力齊
被   告  林卉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045元
元(本金200,000元+依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54號裁定主文所
載利率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381,045元=581,0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