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12號
原   告  王儷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韻 之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已
到期租金新臺幣(下同)9,032元、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精神
慰撫金12萬5,000元,有民事補正狀乙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加計其
他請求數額,本院參酌原告陳報系爭房屋於108年4月之交易價額
為785萬7,647元(78.88平方公尺=23.86坪,23.86坪×32萬9,
323元/坪=785萬7,647元),加計已到期租金9,032元、懲罰性
違約金10萬元;精神慰撫金12萬5,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809萬1,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1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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