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監事會議紀錄為虛偽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號
上訴人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民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居德 被上訴人甲○○
乙○○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監事會議紀錄為虛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原為民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變更為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上訴人提出之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經濟部公司執照一份為憑,先予敍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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