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偵字第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2月15日死亡,此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証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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