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於民國(下同)89年5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8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5月25日至139年5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丙○○於89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15年,自89年5月29日起至104年5月29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丙○○自97年1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93,93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3所示不動產已於91年3月2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表一97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45│建│││405.00│10000分之56│丁○○│├──┼───┼────┼───┼───┼────┼─┼──┼──┼────┼──────┼────┤│002│花蓮縣│花蓮市○○○段││45│建│││405.00│10000分之41│丁○○│├──┼───┼────┼───┼───┼────┼─┼──┼──┼────┼──────┼────┤│003│花蓮縣│花蓮市○○○段││45│建│││405.00│10000分之56│丙○○│└──┴───┴────┴───┴───┴────┴─┴──┴──┴────┴──────┴────┘┌─────────────────────────────────────────────────────┐│附表二(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02│花蓮市○○○○○段45│住家用、│7層9.43│9.43│陽台│7.08│平方公尺│全部│丁○○││││五路2之8號│地號│鋼筋混凝│││││││││││7樓7號││土造7層│││││││││││││樓││││││││├──┼───┼─────┼────┼────┼─────┼───┼───┼───┼────┼───┼───┤│002│103│花蓮市○○○○○段45│住家用、│7層13.14│13.14│陽台│7.56│平方公尺│全部│丙○○││││五路2之8號│地號│鋼筋混凝│││││││││││7樓8號││土造7層│││││││││││││樓││││││││├──┼───┼─────┼────┼────┼─────┼───┼───┼───┼────┼───┼───┤│003│104│花蓮市○○○○○段45│住家用、│7層13.14│13.14│陽台│7.56│平方公尺│全部│丁○○││││五路2之8號│地號│鋼筋混凝│││││││││││7樓9號││土造7層│││││││││││││樓││││││││└──┴───┴─────┴────┴────┴─────┴───┴───┴───┴────┴───┴───┘共同使用部分(編號1):
國光段107建號,面積:551.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1。
共同使用部分(編號2):
國光段107建號,面積:551.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5。
共同使用部分(編號3):
國光段107建號,面積:551.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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