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64號
原   告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被   告  吳聲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
年9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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