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478號
原 告 魏素鳳
被 告 毛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毛駿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狀所列被告毛駿所載地址為新北市○○區○○街與國凱街
全家便利商店,本院前依該地址送達,經查無此人信件遭退
回,故原告應補正被告毛駿住所或居所之記載,並請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