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53號
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柏宏 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則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查聲請人提出之和解書並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且相對人業於109年11月10日給付8,800元,則聲請人應查明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並應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6萬6,000元,及自109年10月26日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