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張睿 紘間請求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