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320號
原   告  陳仁棗 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陳忠孝
       陳錫維
       陳浤河
訴訟代理人  陳勝義 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祭祀公業登記資料(含組織類別、管理人登記事
  項等),及提出被告 陳福永林錦章林兼三林錫淼 、陳
  福興、 陳變陳福二陳明里陳有明林錫滄林璟駿
   楊阿云林羿翧林玫姿林生傳陳西湖陳何墩 、黃秋
  華、 陳錦秀陳佩雯陳麗盆許維濱陳忠運林施瑟喬
  、 黃順意陳巫加幸陳錦城 、陳 王阿金 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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