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320號
原 告 陳仁棗 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陳忠孝
陳錫維
陳浤河
訴訟代理人 陳勝義 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祭祀公業登記資料(含組織類別、管理人登記事
項等),及提出被告 陳福永 、 林錦章 、 林兼三 、 林錫淼 、陳
福興、 陳變 、 陳福二 、 陳明里 、 陳有明 、 林錫滄 、 林璟駿 、
楊阿云 、 林羿翧 、 林玫姿 、 林生傳 、 陳西湖 、 陳何墩 、黃秋
華、 陳錦秀 、 陳佩雯 、 陳麗盆 、 許維濱 、 陳忠運 、 林施瑟喬
、 黃順意 、 陳巫加幸 、 陳錦城 、陳 王阿金 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