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4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本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協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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