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564號原 告 許耀元 訴訟代理人 王興廉 被 告 張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蔡世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