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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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564號
原   告  許耀元
訴訟代理人  王興廉
被   告  張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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