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會議會員之資格法律有明文規定(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請補正禁治產人甲○四親等內所有親屬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前開親屬中有已往生者,則需補除戶謄本。
二、若四親等內之親屬不足五人之法定人數,應陳明原因並向本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蕭文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