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重利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五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重利案件,前經臺灣台中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更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