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六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參公克,包裝重零點參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內含二小包,合計淨重0˙13公克,包裝重0˙39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一九六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偵卷一二頁),均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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