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劉鈴霞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七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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