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七四號、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丙○○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丙○○分別係財德采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德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其等均明知財德公司董事長即告訴人甲○○所委任之代理董事長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即將終止代理職務,屆時丁○○所負責保管的甲○○印章亦將取回交還甲○○本人,此後將無法再以公司名義簽發票據而蓋用董事長甲○○之印鑑章。惟被告二人竟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事先要求公司會計人員在空白支票簿上蓋妥甲○○之印章,以備將來可以繼續以公司名義簽發票據,待丁○○離職後,被告丙○○即多次指示會計人員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以此方式給付貨款及其他公司營運所需之款項,並在於前述已蓋妥財德公司及告訴人甲○○印鑑之空白支票上,分別填寫金額及發票日等內容後,交由被告戊○○配合蓋用自己保管之總經理印鑑章,而共同連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六十五張(付款人均為第一商業銀行 員林 分行,帳號為○四七七四六號),足以生損害於財德公司及告訴人甲○○。因認被告二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有右述犯行,係以告訴人甲○○之指訴,及會計人員即證人 邱淑君韋佩芳 之證詞,暨卷附經濟部公司執照、經濟部工廠登記證、臺灣省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協議書、支票簿,及部分支票影本為主要依據。公訴人認為:證人邱淑君於偵訊時明確證稱被告二人曾指示她在空白支票上蓋用告訴人甲○○之印章,而證人丁○○於八十九年七月底離職之後,告訴人甲○○並未授權其他人使用印章,是以被告二人不應擅自使用上述空白支票。
三、訊據被告二人均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犯嫌,被告戊○○辯稱略以:「附表所示支票上蓋用告訴人甲○○之印章,均是證人丁○○在離職前指示證人邱淑君蓋好的,不是伊叫會計小姐蓋的,又前述支票均係用以支付公司業務上所需之款項,沒有私人用途,按照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所定協議書之內容,伊與告訴人甲○○均有義務在支票上蓋章。既然證人丁○○已指示會計小姐在空白支票上蓋章,可見其對於支票之用途已有概括之授權,伊雖名義上為總經理,但實際上已退出公司經營,故只有在月底會到公司去蓋用自己所保管的總經理印章,伊從未經手告訴人甲○○之印章,或對之作任何指示,自無偽造有價證券之情事」等語。被告丙○○坦承是伊決定以公司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用以給付公司營運所需之款項,惟辯稱:「當時告訴人甲○○已不再過問公司事務,伊是實際經營者,之所以決定用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付款,是依據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所定協議書,其中第三條明定告訴人甲○○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均有義務在支票上蓋章,以便公司能繼續正常營運,此項義務告訴人甲○○自應予以遵守,至於會計小姐去聽從誰的指示,事先在支票上蓋用告訴人甲○○之印章,伊並不清楚」等語。
四、按被告未經審判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須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能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始屬於故意犯罪,此觀刑法第十四條自明。本件被告戊○○、丙○○均坦承知悉如附表所示之六十五張支票,係以財德公司名義所簽發,亦明白支票上必然已加蓋董事長即告訴人甲○○之印章,惟對於使用上述支票作為付款方式,均辯稱是依照契約所定之內容,認為告訴人甲○○有義務在支票上蓋章,而否認渠等二人在主觀上有何犯罪之故意等語。是以本案首應究明締約之內容及其背景,始得判斷被告之辯解可否採信。經查:
(一)本件告訴人甲○○是財德公司的董事長,該公司於七十七年間成立,至八十八年間,因營運困難,告訴人甲○○同意在一定條件下退出經營權,乃於八十八年間授權證人丁○○為代理董事長(期間為一年,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與總經理即被告戊○○、副總經理即被告丙○○簽立契約(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所定之契約書,附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六四號卷宗第九三頁),約定將另行籌組成立新公司。此期間由證人丁○○受託為代理董事長,負責保管告訴人甲○○的印鑑章,並在公司所簽發的支票上蓋章,惟公司之實際經營者為被告丙○○。嗣被告戊○○亦退出經營。證人丁○○復以甲○○代理人之身分,再度與被告丙○○簽定契約(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所簽立之協議書,附於同上偵查卷宗第五十九頁),其中契約第三條約定:「總經理戊○○、董事長甲○○先生,在員工自救會申請新公司未核准前,須繼續在應付票上蓋章,以利運作。最長期限至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叁拾壹日」。上述財德公司成立及經營權轉讓之經過,業據告訴人甲○○、證人丁○○指證在卷,核與被告二人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財德公司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前揭二份契約書可資參佐。
(二)告訴人甲○○坦承其在八十八年間委託證人丁○○為代理董事長後,即未過問公司之營運,公司業務交由被告丙○○處理,嗣證人丁○○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終止代理董事長職務之後,告訴人甲○○只是一個「懸空的董事長」,當時公司沒有任何人代理董事長之職務(見本院審理筆錄),告訴人甲○○另證稱:「我知道丁○○離職一事,我認為公司業務應該是丙○○在處理。我並沒有反對的意思,因為那樣讓員工有工作可以作」(見八十八年偵字第八六六四號卷宗第一百七十五頁),「已經開出去的這六十五張支票,和公司業務經營都有關係」、「如果公司來找我蓋章,我會蓋章,因為印章在我身上,但是沒有人來找我蓋」、「如果公司營運有需要,我有義務蓋章」等語(見本院審理筆錄)。由上述證詞,可知告訴人甲○○確實同意由被告丙○○繼續經營公司,其一開始是透過證人丁○○代理董事長職務,嗣證人丁○○離職後,即任由被告丙○○繼續經營。又證人丁○○證稱伊代理董事長一年期間,權限只是單純在支票上蓋章,約蓋了二個月之後,就把印章交給會計小姐,請會計小姐代為蓋章,其沒有介入經營決策,實際經營者仍為被告丙○○,而其與被告丙○○在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所訂立協議書的意思,是指:不管印章在何人手上,只為公司所需而簽發支票,告訴人甲○○都必須要蓋章等語(見本院審理筆錄)。
(三)綜上所陳,被告丙○○在證人丁○○代理告訴人甲○○董事長職務期間,早已是財德公司的實際經營者,該段期間固係由告訴人甲○○授權證人丁○○使用印章,惟此後公司仍有簽發支票之需要,因而有必要另行協議以確認甲○○有蓋章之義務。就此而論,被告丙○○辯稱其使用支票付款是經過授權等情,尚非無據。雖告訴人甲○○認為被告丙○○應以其他方式支付款項,惟其亦證稱「如果公司人員來找我蓋章,我也會在這六十五張支票上蓋章」(見前述筆錄),可知告訴人甲○○並非反對公司再簽發任何支票,僅要求事先過目,而被告丙○○則認為契約已經載明,故無須另行請示告訴人甲○○。衡諸告訴人甲○○與被告丙○○在公司經營權轉讓之過程中,係處於立場相對之二方,是其就契約條文之解釋或認知,自可能有所出入,因而就支票有無經授權蓋章等情發生爭執,惟證人丁○○係告訴人甲○○之代理人,證人丁○○亦認為依照契約內容告訴人甲○○確有蓋章之義務,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有相同之表示(參前述筆錄),此與被告丙○○之認知相同,足信被告丙○○並未刻意曲解協議書之文意。況附表所示之六十五張支票,均用以支付公司營運所需之應付帳款,並無私人用途,此節則經告訴人甲○○確認無訛,尚難認被告二人有何犯罪之動機。從而,被告丙○○雖未先將支票交予告訴人甲○○過目蓋章,尚非可遽認其主觀上確有偽造有價證券之故意。至被告戊○○辯稱其是依據協議,配合在支票上蓋用自己的印章等情,依前揭協議書內容觀之,尚屬有據,況被告戊○○與告訴人甲○○原本立場相同,二人於偵查初期係共同對被告丙○○提出告訴,衡情被告戊○○應不致與被告丙○○合謀共同偽造簽發公司之支票,而故意加害於告訴人甲○○,是以被告戊○○與被告丙○○之間,就公司簽發支票付款之事,應無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綜合前情,並無積極證據足信被告二人主觀上有犯罪故意,雖證人邱淑君於偵訊時曾證稱「支票本上的印章,是當時丙○○及戊○○交代我先把章蓋好」、「在丁○○離職前,戊○○還問過我,支票上面的章都蓋好沒」等語,惟被告二人主觀上既認為蓋章係告訴人甲○○之義務,縱然證人邱淑君所言屬實,亦不足以認定被告二人明知違反授權而故意使用公司之支票付款。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其犯罪不能證明,爰依前述刑事訴訟法所揭示「無罪推定」原則之規定,諭知被告二人均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編號│支票號碼│日期│受款人│金額│├───┼─────────┼───────────┼───┼────────┤│一│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員林│二、三六三元│││││大同││├───┼─────────┼───────────┼───┼────────┤│二│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黑松│四、六00元│├───┼─────────┼───────────┼───┼────────┤│三│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名立│六五、九四0元│├───┼─────────┼───────────┼───┼────────┤│四│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永進 │二、八一四元│├───┼─────────┼───────────┼───┼────────┤│五│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日盛 │一八、九00元│├───┼─────────┼───────────┼───┼────────┤│六│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百泉│三二、五五二元│├───┼─────────┼───────────┼───┼────────┤│七│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榮大│五、六00元│├───┼─────────┼───────────┼───┼────────┤│八│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川錡 │八、五0五元│││││企業││├───┼─────────┼───────────┼───┼────────┤│九│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啟安│二、八三五元│├───┼─────────┼───────────┼───┼────────┤│十│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功│七、一二四元│││││電機││├───┼─────────┼───────────┼───┼────────┤│十一│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億鍵│一九、四五七元│├───┼─────────┼───────────┼───┼────────┤│十二│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寶瑨 │一四、一七五元│├───┼─────────┼───────────┼───┼────────┤│十三│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宜信│二三四、七九七元│├───┼─────────┼───────────┼───┼────────┤│十四│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合明│二八、八七五元│││││企業││├───┼─────────┼───────────┼───┼────────┤│十五│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連│四四、八五一元│││││汽車││├───┼─────────┼───────────┼───┼────────┤│十六│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釆裕 │七一、二五八元│├───┼─────────┼───────────┼───┼────────┤│十七│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映相│九九、一六三元│├───┼─────────┼───────────┼───┼────────┤│十八│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采邑│二六、一七二元│││││製版││├───┼─────────┼───────────┼───┼────────┤│十九│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金來成 │八八、二九一元│├───┼─────────┼───────────┼───┼────────┤│廿│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翔 │五七、九七八元│├───┼─────────┼───────────┼───┼────────┤│廿一│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慶錩 │四五、四八七元│├───┼─────────┼───────────┼───┼────────┤│廿二│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仁大 │一一0、八四八元│├───┼─────────┼───────────┼───┼────────┤│廿三│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保勁 │一七、八0一元│├───┼─────────┼───────────┼───┼────────┤│廿四│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聚力│一四八、0九六元│├───┼─────────┼───────────┼───┼────────┤│廿五│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慧祐 │二00、三七八元│├───┼─────────┼───────────┼───┼────────┤│廿六│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新永和│三一、0八0元││││││(作廢)│├───┼─────────┼───────────┼───┼────────┤│廿七│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新永和│三一、0八0元│├───┼─────────┼───────────┼───┼────────┤│廿八│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宜信│三一二、三六六元│├───┼─────────┼───────────┼───┼────────┤│廿九│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慧祐│一六三、0六一元│├───┼─────────┼───────────┼───┼────────┤│卅│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中連│四四、三六六元│├───┼─────────┼───────────┼───┼────────┤│卅一│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寶鉅│八、一一二元│├───┼─────────┼───────────┼───┼────────┤│卅二│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采邑│二四、四二二元│├───┼─────────┼───────────┼───┼────────┤│卅三│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信翔│三八、五九二元│├───┼─────────┼───────────┼───┼────────┤│卅四│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金來成│一一三、九四八元│├───┼─────────┼───────────┼───┼────────┤│卅五│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仁大│五六、三五八元│├───┼─────────┼───────────┼───┼────────┤│卅六│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慶錩│三四、00八元│├───┼─────────┼───────────┼───┼────────┤│卅七│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采裕 │八四、0一0元│├───┼─────────┼───────────┼───┼────────┤│卅八│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映相│二0二、二七三元│├───┼─────────┼───────────┼───┼────────┤│卅九│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新永和│六二、一六0元│├───┼─────────┼───────────┼───┼────────┤│四十│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保勁│九五、七七一元│├───┼─────────┼───────────┼───┼────────┤│四十一│QA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寶瑨│三四、六五0元│├───┼─────────┼───────────┼───┼────────┤│四十二│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鳳記│三、一五0元│├───┼─────────┼───────────┼───┼────────┤│四十三│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弘普 │一、一七六元│├───┼─────────┼───────────┼───┼────────┤│四十四│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櫻然 │四、八三0元│├───┼─────────┼───────────┼───┼────────┤│四十五│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榮大│六、000元│├───┼─────────┼───────────┼───┼────────┤│四十六│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品冠│八、三五六元│├───┼─────────┼───────────┼───┼────────┤│四十七│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長鴻│一四、五三二元│├───┼─────────┼───────────┼───┼────────┤│四十八│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百泉│二八、四八一元│├───┼─────────┼───────────┼───┼────────┤│四十九│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晉吉 │三六、九四一元│├───┼─────────┼───────────┼───┼────────┤│五十│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億鍵│七、八一二元│├───┼─────────┼───────────┼───┼────────┤│五十一│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聯盟│三0、0五二元│├───┼─────────┼───────────┼───┼────────┤│五十二│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川錡│九、八一八元│├───┼─────────┼───────────┼───┼────────┤│五十三│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研勝│二、一00元│├───┼─────────┼───────────┼───┼────────┤│五十四│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德瑞│二二、0五0元│├───┼─────────┼───────────┼───┼────────┤│五十五│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捷聖│三、二三一元│├───┼─────────┼───────────┼───┼────────┤│五十六│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侑機會│一八、000元│├───┼─────────┼───────────┼───┼────────┤│五十七│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勤益 │九、000元│├───┼─────────┼───────────┼───┼────────┤│五十八│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灣塑│二、五五0元│││││膠公會││├───┼─────────┼───────────┼───┼────────┤│五十九│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順全│五、七七五元│├───┼─────────┼───────────┼───┼────────┤│六十│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員林│二、二五八元│││││大同││├───┼─────────┼───────────┼───┼────────┤│六十一│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大榮│四、四一二元│││││汽車││├───┼─────────┼───────────┼───┼────────┤│六十二│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新竹│一六、七二五元│││││貨運│(作廢)│├───┼─────────┼───────────┼───┼────────┤│六十三│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灣│二、七八三元│││││東洋││├───┼─────────┼───────────┼───┼────────┤│六十四│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新竹│一六、七二五元│││││貨運││├───┼─────────┼───────────┼───┼────────┤│六十五│QA0000000│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聚力│五四0、三七八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