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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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45號再審原告 林銘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萬372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80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