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救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69號抗告人 章偉傑 法定代理人 章燕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臺北海洋技術學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貫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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