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勇信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朱福隆 選任辯護人 詹志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毛嘉龍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威廷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勇信、朱福隆、毛嘉龍、陳威廷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鄭勇信、朱福隆、毛嘉龍、陳威廷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執行羈押,並經2次延長羈押,迨至中華民國104年1月3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上開被告等均應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