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桂
戴玉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典本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樹蘭
林彥良 林秀菊 陳俊茂 黃雅楓 張斗輝 楊秀美 陳榮宗 黃家慧 黃炫中 黃賢婷 張文傑 宋恭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訴更字一第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已於民國103年8月21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卷一第28頁),然上訴人遲至103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徐悅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