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4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告將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長勳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代表人 洪嘉宏 (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代表人 王明我 (局長)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 律師
林皓堂 律師 林詩玶 律師
參加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馬玉山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發展分署)辦理「公開評選新北市○○區○○段○○○○號等6筆眷改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案」,第一次招商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綜合評選審查會決議無最優申請人,因而流標。第二次招商於103年4月23日綜合評選審查會決議最優申請人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為原告。原告不服評選結果,向被告城鄉發展分署提出異議,經被告城鄉發展分署以103年5月30日城更字第1030002901號函回覆以評選結果並無違誤。原告不服,復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申訴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於103年10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1.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署,就「新北市○○區○○段○○○○號等6筆眷改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案」,第2次招商評選結果及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審議判斷書(訴0000000號)均撤銷。2.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應與原告簽訂「新北市○○區○○段114、115、116、117、118及119地號等6筆眷改土地及同段120、121、122等3筆私有土地之都市更新委託契約」。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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