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167號附帶上訴人 黃政海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出書狀:㈠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104年1月20日所提民事附帶上訴狀僅就原判決理由關於「附帶上訴人應負擔80%肇責」聲明廢棄,未表明就原判決主文所命給付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㈡按附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
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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