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6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玉懷 指定辯護人 陳俊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書類名稱記載「判決」,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書類名稱記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顯屬誤繕,且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