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