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5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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