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0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