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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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