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鄧敏雄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履行和解協議之訴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無資
力,有原告提出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准予扶助之證明、和解協議書、系爭車輛之交通違規罰鍰
情形表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