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炬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06年9月5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有管轄權。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6至2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足憑(聲字卷第15頁),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8至15、16至22所示之罪,各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2年6月、1年6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惟本院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審酌其犯罪目的、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聲字卷第15、17頁),以及受刑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聲字卷第19-25頁)等資料,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編號123罪名侵占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7月18日105年3月1日至105年3月11日105年7月5日、同年8月11日、同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352號等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352號等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3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5號106年度訴字第275號106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日期106年08月11日106年08月11日106年08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5號106年度訴字第275號106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9月05日106年09月05日106年09月05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7號。2.編號1至7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8月14日~105年08月23日105年07月14日105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564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6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77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288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27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7年09月13日109年0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77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288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1月03日107年10月12日109年09月30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7號。2.編號1至7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06月27日105年8月13日至105年8月16日間105年8月20日至105年8月23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82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132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30日109年07月31日109年0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132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07日110年03月25日110年03月25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7號。2.編號1至7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9號。2.編號8至15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日前2、3日105年10月19日105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日期109年07月31日109年07月31日109年0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3月25日110年03月25日110年03月25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9號。2.編號8至15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原為聲請書附表編號20,應予更正)犯罪日期105年11月2日105年7月13日至105年7月15日間105年9月20日前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日期109年07月31日109年07月31日109年0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3月25日110年03月25日110年03月25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9號。2.編號8至15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間某日105年6月29日至105年7月1日間105年7月29日後2、3天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日期109年07月31日109年07月31日109年0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3月25日110年03月25日110年03月25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0號。2.編號16至22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2日前2、3日105年9月8日前2、3日105年8月25日至105年9月1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日期109年07月31日109年07月31日109年0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3月25日110年03月25日110年03月25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0號。2.編號16至22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2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9月13日前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日期109年0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3月25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0號。2.編號16至22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