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方文傑 訴訟代理人 連芸 律師被告 蕭溪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市○○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原告陳報暨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稽,又依卷內資料並無本件借貸契約係約定於本院所屬管轄區域履行債務之證據。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有理由,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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