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顏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陳日 之繼承人(待查)、 李寶蓮李宜恭李寶玲李寶燕李勝源李勝義李勝樟李勝坤李勝裕廖志東李勇融李江秋菊李江倍李江富蔡金英李東鍚李東聰李維鳴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42,667元【註: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1,004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7,000元/平方公尺;原告顏玉華持分即權利範圍3分之1,因此,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2,667元。計算式:1,004㎡×7,000元×1/3=2,342,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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