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明炎 上訴人即被告 羅煥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1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中如
法官陳婉玉
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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